将刘浩明跟闫浩的事情披露出去,再靠着系统的宣传手段,引爆舆论,拉俊峰下水,趁机跳船解约。
徐以诚在来公司的路上,不是没有考虑过要这么做。
但是仔细想想,还是放弃了。
一来,他没有足够的证据。
既证实不了刘浩明现在确实是患有艾滋病,且是因为跟闫浩发生不正当关系引起的,也证明不了两人之间的不正当关系,属于权色交易又或是构成强制猥亵。
二来,在消息走漏前和走漏后,公司绝对会是两种处理方式。
事情曝光前,公司想的会是怎么封锁消息,宁可花大代价也要避免丑闻被揭发。
可如果事情败露引起了业界关注,公司为了减少舆论影响,第一选择肯定是和闫浩等人切割,以个人行为来定义